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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2日 17:03
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费”)。
2、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5、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6、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接待对象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7、公务接待要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所在地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严格按规定安排陪同人数。
8、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安排住宿的,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9、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0、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
1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3、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14、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经中心按年度对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