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每年返六千嘛 学费超过六千的 就写六千 不超过六千的 有多少写多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本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由学生处资助中心通知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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