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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5日 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