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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21:3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改善管理, 提高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 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 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 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三)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四) 检查、 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五) 指导、 监督内部审计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六)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 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 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 综合、 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 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实行持证上岗, 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经济、 管理、 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遵守职业规范, 做到独立、 客观、 公正、 廉洁。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 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三)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执行计划、 预算、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五)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六) 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 具有下列权限:(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 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二) 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 资产处置、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预算、 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三) 检查有关的资产、 经济活动资料, 现场勘查实物;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 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予以暂时封存;(四) 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 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 违规行为, 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六)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公示有关审计结果, 通报、 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七) 参与本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八) 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提出表彰、 奖励的建议;(九)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