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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13:31
根据32号中的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您所说的国企占股5%不属于(一)、(二)、(三)的范围内,需要您考量一下是否在(四)的范围之内,如不在范围内则不需要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