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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捐赠支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24-11-05 12:10
精选回答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以外购货物对外捐赠,首先不是日常的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发生,不是一种经营常态;其次并无经济利益的流入。捐赠行为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仅仅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外购货物用于捐赠,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以购买价确认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增值税处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于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外购的货物购买价应等同于“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因此,购买价即为视同销售价。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相应外购货物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凭合法抵扣凭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虽然外购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有明文规定免税的除外。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如果是对外捐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企业所得税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从市场外购货物即用于捐赠,一般来说,外购价即为市场公允价值,因此,以外购货物用于捐赠,以不含税的购买价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以含税价格确认捐赠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当注意: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应当取得合法捐赠票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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