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减免增值税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按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其他收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