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按照未来适用法,原来的折旧数额无需调整,根据新的固定资产价值来计提折旧。
暂估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暂估,
贷:在建工程。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研发支出/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竣工结算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暂估,
应付账款(或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