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暂未颁布)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由此可得出,法律职业具体应包括以下从业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从定义、性质和所承担的职责范围看上看,理应为法律职业范畴,但考虑到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结构的历史渊源,要求司法所干警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要求过高,人员统筹会有难度。但严格意义上讲,法律职业应涵盖基层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