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明确,小型机动车辆进入院内停放实行计时收费,标准为:停放40分钟内不予收费;停放40分钟以上(含40分钟)至120分钟以内的车辆收费4元;停放120分钟以上的(含120分钟)至240分钟以内的车辆收费6元;停放240分钟以上未超过12小时的收费10元;停放超过12小时未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收费18元;超出24小时按照以上标准重新计费。同时明确,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30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期满前60日内按规定重新报批。
2.通知强调,对军车及执行公务期间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救灾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每车次优惠1元。
3.通知要求,收费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市民中心市发改委窗口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要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和收费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车辆类型、收费标准、免费时段、收费依据、定价主体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