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生因病经二级以上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学生因病休学由本人申请,校门诊部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对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病休期间享受学生医疗一年,连续休学第二年不享受学生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学生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年底。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