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已重新学习且考核合格的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的;
(二)连续两个学期(春季、秋季)每学期所取得学分少于6学分的;
(三)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的;
(七)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
(八)在学期间出境,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返校报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