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起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教育部2001年2月5日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