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1:法定任务。我国医师执业水平层次不齐,区域差异明显,因此,早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法第三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明确将定期考核与资格准入、执业注册作为医师管理的三项长效机制,共同构成医师执业管理的核心体系。
理由2:制度要求。定期考核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医师过去两年执业行为的回顾性评价与考核,亦是是对医师下阶段执业资格延续的认证,考察医师是否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实施按专业考核之后,定期考核甚至将具有专科执业许可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