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条款释义】本条款主要目的提醒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时,应当对承运方的运输能力进行认真考察,索取承运工具的相关资料,符合相关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方可委托,以明确划分相关责任。对承运方运输能力考查,应该考查以下几方面:
1.企业各种证照和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道理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信誉良好、车辆资源、运输能力、安全搬运装卸能力、质量管理体系;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专门的运输安全管理人员;
3.承运商自有和租赁车辆具有行驶证、保险卡、营运资格证、车主身份证明及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按规定的额度办理了车辆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
4.承运商订单跟踪、车辆定位、温度监控的能力和管理信息系统; 5.承运商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和体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