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办职业学校主要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开封大学、焦作大学、濮阳职业技术学院、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永城职业学院、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说明:这是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校名单,没有包含军事类院校。
材料补充:
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是学生获得某种职业所需知识技术技能的学校,18世纪末产生于欧洲。19世纪中叶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有些国家在中等教育阶段设立。
中国1922年颁布“壬戌学制”,用职业教育代替1904年颁布的“癸卯学制”中实业教育的名称,实业学校也随之改为职业学校,设初、高两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改革学制,将原有多科综合性的职业学校改为单科性的中等技术(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即停办。1958年至1965年曾一度兴办,1966年撤销,1980年后有较大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有: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2、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企业: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该企业职工或拟录用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4、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发展职业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它是全社会共同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办好。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5、境外的组织和个人: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可分为初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初等:
初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实行初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提高国民素质和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行。中国绝大多数地区能够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在一些穷地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一定困难,因此,在完成小学教育以后,可以通过举办初等职业学校,进行职业学校教育,为当地培养实用人才。
中等:
中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实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中国中等职业学校共有四类: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院校,技工院校逐步发展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三种层次类型。
高等:高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实行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简称“高职院校”,招生对象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高中同等学历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