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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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03:50
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2.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3.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4.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5.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6.厂房和技术设施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
7.申请单位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8.申请单位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9.申请单位应当按照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编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文件和质量记录等。
10.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