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赋税实行主体是官方,被实行主体是人民,所以从实行主体的角度上看,赋税制度制定的好与不好,都会影响到统治的基础。
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一般是指租庸调制。在唐朝,租庸调制在全国实行。租庸调制顺利施行需要户籍制度作为保障,唐代户籍制度每年都需要核算一次账目,每三年需要重新核实人口。盛世下由于懒惰难免出现户籍的遗漏和错误,致使有些人成年了朝廷并没有发放土地,有些则是年老了继续收租,这种细小失误的累积则是盛世下衰运的表征。
赋税的起源
赋税的正式起源,是齐国时期的土地改革。为了更有效率的管理土地,齐国根据土地的贫瘠与肥沃程度征收贡税。
最为著名的莫过于管仲改革,管仲主张将土地分配农民之后,按照土地作物收成的程度,官方再进行分成。齐国的这种做法实际作用是破坏了井田制,并且实现了官方统治者和农民双重分配劳动产品的目的。
由于齐国所施行的措施优于井田制,能够极大的激发农民的劳动热情,所以该措施很快在全国展开。在齐国进行改革的四十年之后,晋国开始进行土地改革。
不过晋国开始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完善土地政策,而是为了富甲养兵。在对秦作战失败之后,晋国开始实行作爰田制度,该制度将田地长久的赏赐给人民。
由于赏赐不限地位身份,所以晋国内大部分人都被赏赐了土地。作爰田使得晋国内部大部分都有了参军的权力,由于军队内部待遇优厚,所以晋国的军力陡增。
在晋国进行改革的五十年之后,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政策,这一政策直接选拨了井田制的破产和私有制的合法地位。所谓的初税亩政策,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公田和私田的征收差别,规定征收的标准按照土地面积为准,通常是十取一的标准。
由此可见,从齐国开始,征收税收的标准就以私有化为主,到了晋国之后,将军队和征税联系在一起,这其实就是赋税的雏形。鲁国则直接肯定了私有制,为赋税的发展巩固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