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日前出台《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凡符合条件的高校(含预科生)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资助金。
《办法》在明确学生申请条件的同时,提出学生如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或将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资助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各学校根据本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对于资助金的发放,《办法》要求,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高校因故扣发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于每一学年结束后,集中结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
自治区教育厅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结合各高校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制定资助等级及标准。《办法》所称普通本专科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内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校。而对于教育部部署免费师范生和升入内地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内高班学生,由于享受师范生资助政策,故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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