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亏损的处罚:
第一,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部门查处后,须进行补税或罚款的账务处理,由于所得税的检查是在企业结账后的下一年度进行的,因此,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另外,由于会计与税法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永久性差异(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及成本、财产损失、行政罚款、捐赠支出、赞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超支、借款费用、超计税工资及其三项附加费)或时间性差异(如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