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理论界关于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存在着"一段期间论"和"两段期间论"两种代表性观点。对破产会计起点的正确界定是对破产会计期间作出准确界定的关键所在。破产会计期间的确立,影响着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活动。
两种观点对于破产会计起点的界定都有失偏颇。在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界定,该时间界定应为破产会计的起点。
首先,从理论上讲,企业面临的现实状态不可能既是持续经营,又同时处于清算之中,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不能在一个企业中同时存在,即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非彼即此的转承关系。
其次,从现实来看,这一时间界点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2)企业必须依法破产。因为企业事实上的不能清偿债务只是破产会计的必要条件,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才是其产生的充分条件。
最后,再从法律根源来考察,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第2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同时在第三款中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上述条款的规定不仅是破产会计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表明了,清算组所进行的会计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依法进行的。所以,破产会计的起点应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