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对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