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第一章提出,公司治理框架应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符合法治原则,支持有效和执行。
目前,我国构建了以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为代表的多层次的公司治理规制体系。规制的制定和发布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部分重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行两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金融方面相互协作,积极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开展有效。金融部门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备忘录等方式,积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合作交流。
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公司治理法规制度仍存在短板,部分规制约束力不足;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尚未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差异性;行业、市场、国有金融资本、地方金融在权责划分上还有待进一步明晰。
股东权利和公平待遇,
原则第二章提出,应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全体股东得到平等待遇。在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保障全体股东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目前,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规制以及各机构章程,对包括同股同权、累积投票制在内涉及股东权利的内容,以及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部门着力加强股权和股东行为,出台了系列文件,并重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乱象整治工作。
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和中介机构
原则第三章提出,应当发挥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市场中介机构等投资链条每一环节对促进良好公司治理的作用。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名义持有人征求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制对机构投资者披露重大利益冲突提出原则要求。《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制度对境外上市进行了规范。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金融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行为。
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机构投资者参与所投资企业公司治理较少,相关信息披露有待加强;关于机构投资者、市场中介机构披露利益冲突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上市机构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股价表现不能真实反映公司治理状况。
利益相关者作用,
原则第四章提出,应承认投资者、员工、客户、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展开合作。
我国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对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银行等机构早在股改上市之初,就通过工会、职代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推进职工民主。目前,机构已普遍设置职工监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机构设立了企业年金,泰康保险等5家机构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并定期发布社会报告。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原则第五章提出,应确保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务,包括财务、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状况。
部门高度重视机构信息披露,出台了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定期披露年报、重大事项等信息。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已实现趋同,规制明确了会计审计的遵循标准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要求。
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部分机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如某商业银行被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件未披露情况;部分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稳健性和可比性明显不足,少数机构未开展外部审计;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外部审计机构未遵守职业审慎要求;同业示范、媒体报道、社会等市场约束和外部有待进一步强化。
董事会,
原则第六章强调,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战略的指导和对高管层的,认真履行对公司和股东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已建立起由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构成的董事会。大型机构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普遍较高。独立董事多元化,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普遍由独立董事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及扣回机制。
以上分析表明,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良好实践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形势要求。下一步,中国银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一是进一步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二是严格规范股东行为,特别是大股东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是督促和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积极履行社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就完善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救济手段、培育控制权市场等问题继续加强研究,推动《原则》率先在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