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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5日 02:25
1、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
2、刚成立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的,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有些企业会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