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所属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若按季申报,填写季度工资总额合计数)。
①“工资总额”指的是会计上的“应发工资”,应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②成立工会组织的缴纳的是“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纳的是“工会筹备金”。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第 1 号令);《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