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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20:32
①根据最新规定,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0%。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13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 )。
②一般纳税人某些业务按3%,5%征收率纳税,
(1)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特定甲供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
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6.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9.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0.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1.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2.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15.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6.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17.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8.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9.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20.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另有规定除外。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2)一般纳税人5个点的有哪些?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