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厂房的房产权属关系无偿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名下,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但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为:
(1)对于捐赠方: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纳税人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应视同销售计算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的成本(净值)可通过成本结转扣除。
(2)对于受赠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交企业所得税。
厂房无偿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如增值税税、印花税、契税等,请分别向地税、财政等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