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