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借:销售费用-福利费,
借:制造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