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小于等于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其次,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