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人在4 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人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 -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