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与国家利益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 度的活动。特殊地区与人群帮扶教育上,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