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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和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旧冲突的裁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