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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2日 12:08
色弱对于公务员普通岗位无影响,但是特殊岗位或者是警察类公务员,色弱是不合格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相关的说明是这样的:“《标准》没有对色觉异常作出限制结论,意味着如果没有特殊职位要求即为合格,但色觉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之一,体检医生仍应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以全面反映受检者的视功能情况。”
《特殊标准》中详细写道: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
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1、轻微色弱可以报考警察或者狱警之类的公务员考试。
2、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是不能进入这些工作岗位,因此近视要根据近视程度判断能否进入工作岗位。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拓展资料】
1、招警考试注意事项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
6,报考学历要求大专或本科,因地区差异,要求有差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2、色弱的概念
色弱 (color weakness)亦称“异常三色视觉”。颜色视觉缺陷。能辨认颜色但感受性较低的轻度色盲。色弱患者对颜色辨别能力较差,只在颜色比较饱和时才能看到颜色;只在波长有较大差别时才能区分色调的变化。较常见的是红色弱(甲型)和绿色弱(乙型),蓝色弱极为少见。红色盲对红色的辨别能力较差;绿色盲对绿色的辨别能力较差。色弱患者多为男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色弱
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可以通过公务员体检及符合大部分岗位要求。但以下岗位除外: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
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这些岗位对于眼睛有特定要求,可以从职位表中查看岗位要求。
公务员考试考生特别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前,请仔细阅读《青海省2021年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青海省2021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青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及《报考指南》。
(二)考生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招录机关联系。
(三)报名期间每日9时公布前一日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四)考生在报名时,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真实诚信填写报名信息,履行相关义务。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请及时改报其他职位。一经招录机关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色弱是否可以考公务员,其实得分岗位,如果是法医,物证鉴定,物证检查等职位,色盲正常情况下不能通过公务员体检。如果是其他的一些职位通常不受影响。下面一起来看看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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