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招聘信息。
2、进行条件初审。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进行审核。
3、组织业务知识和能力测试。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视情采取面试、笔试、上机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或者技能。面试时,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应聘人员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双方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等情况。
4、组织政审和体检。对测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聘用单位应当派人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与应聘对象就读学校、档案所在机构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对其政治情况进行审查。
5、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根据测试、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相关情况。
6、上级审批。根据公示结果,聘用单位政治机关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提出聘用单位,报同级党委研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7、建立聘用关系。由聘用单位负责人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