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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20:06
福州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基数
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福州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福州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基数
根据《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规定,“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
为便于管理、规范做法,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比照公积金缴交基数为职工缴存16%的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
1998年12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即为“新人”。
参加工作时间以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福州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
(一)1998年12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并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缴存时间从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时间点起算按月缴存至满20年止,因各种原因(包括因原不符合办理条件后政策调整符合办理条件的)未能及时办理缴存手续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缴存手续后为其从起算时间起按相应年度月缴存基数的16%一次性补缴未缴存的住房补贴。从一个行政事业单位进入另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含多次变动情形)的,缴存时间从第一次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时间点起算,原则上由各单位按照该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服务期限及相应月缴存基数的16%予以缴存(补缴)。若在省城某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因单位确实未实际启动(整个单位未启动)住房补贴缴存工作而不能办理住房补贴补缴手续的,由现工作单位累计缴存至满20年止。未缴存满20年因各种原因调离(含离职)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缴存至工资停止发放之月止。
(二)符合“新人”标准的从外地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含多次变动情形)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前未享受过实物分房或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享受“新人”住房补贴。在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前已享受过按月或按年度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已缴存的`期限应当从20年的期限中扣除,累计缴存至满20年(省城缴存期限加外地缴存期限)止。缴存不满20年即退休的,缴存至退休时止。在外地根据属地政策已经一次性补贴到位的,不能再申请省城“新人”住房补贴。
(三)退出租住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单元房、过渡房、午休房、集体宿舍)且符合“新人”标准的人员。根据榕政综〔2002〕38号文件精神,职工不能重复享受住房福利待遇。但退出租住公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其缴存起算时间为其进入编制的时间至缴存满20年止,租住公房的时间视同已经享受住房补贴,租住公房的期限从20年期限中予以扣除。实际缴存期限加承租公房的期限未满20年即退休的,缴存至退休时止。以市场租金或部分市场租金承租公共租赁房的,不影响“新人”申请住房补贴。
(四)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的有特殊贡献人员和引进高级专业人才。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给有特殊贡献人员和引进高级专业人才住房方面奖励的,不影响其申请住房补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福州五城区仍执行现有政策,即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
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任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又在五城区购房的,应在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2年后(含2年)才能再次申请。
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使用次数?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
如何认定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为准。纳入套数统计的住房范围以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布的标准为据。
什么是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谓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不要再另行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
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变化应如何理解?
在原政策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在新政策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也降低至20%。
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已不需出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只以职工家庭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来认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允许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虽然职工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第一次,但若该贷款尚未结清,也不能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职工家庭不能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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