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长期住院超过90天(含)的参保人,每90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