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例,人社局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研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创业促进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六)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工作;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流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规范全市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务员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我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依法督(查)办相关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全市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有以下职能机构:
办公室
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
规划财务处
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军官转业安置处
职业能力建设处
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公务员录用培训处
公务员考核奖惩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劳动关系处
工资福利处
城乡养老保险处
城乡医疗保险处
工伤保险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劳动监察处
调解仲裁管理处
信访处
宣传调研处
信息化建设处
人事处
成都市监察局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海外人才工作处
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处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