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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补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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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关于公务员的登记补登政策,2016年6月之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公务员登记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各机关对照登记政策和条件,认真对近几年已登记人员的情况进行复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符合日常登记范围未进行登记的人员,要及时补登,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对一些人员的年龄、工龄、学历、职务等基础信息不完整的,要认真甄别并及时进行信息修正。省公务员主管部门2011年6月底前将抽查省辖市开展公务员登记自查工作的情况。

公务员登记补登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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