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本来不是也不应当是行政单位。但是,由于古今中外都是行政权力在国家管理中占主导地位,而咱们实际实行的又是议行合一的做法,审判机关的资源需要通过行政机关获得,这就使得司法的独立性大打折扣。而且,咱们的法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却要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并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另外,咱们在人事制度上至今还在沿用编制管理的方法,法院具有行政级别,服从人员编制的管理规定。这样,在人们的眼中,自然将法院作为行政单位看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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