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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4日 12:55
一、考核范围:
所有注册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其中: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参加定期考核;注册两个以上执业范围的医师,选择一个专业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1.所有已经完成注册在我市的医师参加本次考核。
2.乡镇助理医师,参加本次考核。
3.2015年参加过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本次考核。
4.未注册在我市医疗机构的医师,不参加;
5.护士、检验师、药学等卫生技术人员,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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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单位职责:
1.医师:符合简宜程序的,按照简宜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符合一般程序的,按照要求,通过网上报名参加业务水平考试,同时,由注册所在机构组织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
2.考核机构(名单见实施方案):负责通知所有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本次考核;负责本单位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其中一般程序考核①业务水平测试(全市统一组织闭卷考试给出考试成绩)②职业道德评定(本单位负责考核)③工作成绩(本单位负责考核),依据①②③考核结果,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见附件)给出评定意见(考核机构处加盖本单位公章);简宜程序考核:收集、审核医师提交材料,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见附件)给出评定意见(考核机构处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将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形成文字及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廊坊市卫生计生考试中心。
3.非考核机构(名单见实施方案):负责通知所有注册在本单位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本次考核;负责本单位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具体工作,其中一般程序考核①业务水平测试(全市统一组织闭卷考试给出考试成绩)②职业道德评定(本单位负责考核)③工作成绩(本单位负责考核),注册机构依据①②③的考核结果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给出评定意见(执业机构处加盖本单位公章);简宜程序考核:收集、审核医师提交材料,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执业机构意见处给出评定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将本单位医师考核相关资料及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并填写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并报送廊坊市卫生计生考试中心审核。
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所有注册在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含计生服务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含市卫生计生委审批机构)注册医师的业务水平考试工作(安排考点、监考老师、组织考试)如广阳区医院在广阳卫计局考点参加考试,三河儿童医院在三河卫计局考点参加考试;负责依据业务水平考试成绩给出本辖区注册医师的最终考核结果;负责将本辖区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报送廊坊市卫生计生考试中心。
三、简易程序考核:
1.累计5年以上执业经历: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册的医师;
2.有良好行为记录:考核期内(2013.1.1-2016.12.31)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是指:市委、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和工作相关的奖励如:市级劳模、优秀工作者、名医等);完成卫生支农(是指:①对口支援以常驻形式,连续支援12个月以上,以支援协议为准,非常驻、非连续的不采纳;②援藏援疆,连续援助6个月以上,以正式文件为准)、援外医疗(是指:连续援助6个月以上,以正式文件为准)、救灾医疗(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以文件为准)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三名获奖者,以证书、文件为准)。
3.累计12年以上执业经历: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册的医师;其中98年认证的医师,注册时间不足12年的,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视为执业经历12年以上,参加简宜程序考核。
4.无不良行为记录:考核期内(2013.1.1-2016.12.31)未发生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卫生监督部门未立案为准);未发生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鉴定情况为准)。注:此项由医师注册机构把关,并填写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加盖公章,各县注册医师由各县卫生计生局审核,市卫生计生委注册医师由市考试中心审核,审核依据为卫生监督部门立案、医学鉴定办公室鉴定实际情况。
四、一般程序考核:
1.除参加简易程序的医师均执行一般程序。
2.考核期内(2013.1.1-2016.12.31)医师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考核时仅评定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需提供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机构把关,考核机构负责审核。
3.考核期内(2013.1.1-2016.12.31)通过医师考试,助理升执业的,继续参加业务水平考试。
五、业务水平考试:
1.考试报名地址:http://www.lfwsksw.com/(廊坊卫生考试网——医师考核业务水平测试-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时间:
1、1月28日-12月7日;
3.打印准考证时间:
1、2月18日-12月23日;
4.考试地点:依据行政区划,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地参加考试;市城区市直医疗单位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
5.考试时间:
1、2月24日,分上下午、AB卷两批次进行;
6.考试成绩查询:2017年1月10日-20日。
7.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务于12月12日前上报本地考试地点、考场设置情况。
六、考核结果
1.考核合格的,由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盖考核合格章(即县级注册医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考核合格章,市级审批机构由市级盖考核合格章)。
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3.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2013.1.1-2016.12.31)有《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14项内容之一的。
注:此项由医师注册机构把关,并出具本单位*医师不存在《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14项内容之一的证明(见附件)并签字盖公章,各县注册医师由各县卫生计生局审核,市卫生计生委注册医师由市考试中心审核,审核依据为卫生监督部门立案、医学鉴定办公室鉴定实际情况。
(14项内容即:⑴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⑵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⑶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⑷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⑸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⑹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⑺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⑻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⑼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⑽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⑿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⒁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问题
1.因变更、换证等原因更换新执业证书的人员,证书注册时间与实际执业经历不相符的:可经个人先申请,其注册行政部门帮助查询首次注册时间,并出具证明;98年认证的医师,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视为执业经历12年以上。
2.业务水平报名,填报工作单位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范名称为准。
七、报送材料:
(一)市卫生计生委审批的医疗卫生机构:
1.考核情况总结;
2.考核结果汇总表;
3.考核相关材料:
简宜程序考核:
⑴ 累计5年以上执业经历切有良好行为记录:医师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良好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累计12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医师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⑶ 98年认证医师执业注册时间不满12年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医师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一般程序考核:
⑴ 参加业务水平考试:医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业务水平考试成绩(单位统一提供),不存在《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14项内容之一的证明(一个单位的医师可以开具在一张证明上,但要求表明医师基本信息)。
⑵未参加业务考试:医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职称考试或规培考试成绩单,不存在《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14项内容之一的证明(一个单位的医师可以开具在一张证明上,但要求表明医师基本信息)。
(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1.考核情况总结;
2.考核结果汇总表;
(三)各地、各单位请注意:
一是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严把考核程序审核标准,按规定组织考核工作;
二是要按照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考核工作,报送考核结果等材料要及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