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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3日 2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随军家属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国防建设,促进部队稳定,保障驻军干部随军家属调动和就业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驻宁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行政区域包干完成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市政府协调解决有特殊困难随军家属和部队成建制调动随军家属的安置。市、区(县)人事、劳动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的主管机关;市、区(县)双拥办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安置协调工作;各级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应多种渠道解决:通过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置,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按市场机制自谋职业,有条件的部队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条 随军家属工作调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1、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驻宁部门随军家属可以调人我市。
2、随军家属工作调动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属干部身份的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调人通知书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核发。
3、符合随军条件而暂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家属,可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报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先行迁人我市的落户手续;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将其行政、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按调动手续办理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其中,属干部身份的,委托市人才市场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并由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办理调人手续;属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关系代理,并由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处办理调人手续。待落实单位后将工作关系转人安置单位。委托代理期间的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管理费用免收。
4、符合随军条件、户口进人本市或人事、劳动关系委托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代理后超过六个月仍未就业的家属,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民政部门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制定。
5、随军家属在接到市人事局、劳动局调人通知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单位报到,有关部门将不再另行安置,调人通知书同时作废。
第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l、随军前为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随军后由部队向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安置,各区(县)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2、凡不属于破产、特困和停产企业的随军家属,一般不得下岗或列人经济性裁员。对下岗或裁减下来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再就业。
3、为保证随军家属工作相对稳定,劳动部门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本人愿意可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
4、为妥善安置无工作和下岗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应免费对其进行就业或转岗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
5、随军家属应主动进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就业工自谋职业。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专门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对自谋职业和新办第三产业或其它经济实体的随军家属,各级工商、税务、市容等部门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各种优惠。
第七条 随军家属要转变就业观念,珍惜每一次就业机会,对人事、劳动部门推荐的单位或岗位一般应予服从。
第八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将暂停为其办理招聘、调动等手续。
第九条 各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应于每年12月分别向市人事局、劳动局书面报告随军家属安置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不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体办法制定具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