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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23:39
军队被装收旧管理规定
第五条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按照《军队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执行。
军人自愿上交的被装,由本人所在单位军需部门予以接收。
第六条被装收旧应当收缴实物,标志服饰必须上交。换发收旧,义务兵服役期间不收旧,军官和士官服役期间短袖夏常服一般最多保持3套,士官服役期间春秋常服和冬常服一般最多保持2套;退役收旧,鞋靴和卧具不收旧,军人退休时个人使用的外观制式被装不收旧,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复员时可以保留礼服、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常服大衣和夏常服(不含标志服饰)各1套,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可以保留1套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不含标志服饰)。
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每人按标准发给服装补助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被装收旧:
(一)军需部门应当依据被装供应标准和所供单位人员服装档案,以及军务、干部部门提供的退役人员名单,向所供单位印发被装收旧名册,明确被装收旧的品种、数量和时限;
(二)个人按照收旧名册明确的品种、数量,将旧品被装洗净晾干、折叠整齐,在领取新品被装或者退出现役时上交旧品被装;
(三)收缴单位检查验收个人上交的旧品被装,进行分类整理、造册登记后上交;
(四)军需部门检查验收所供单位上交的旧品被装,办理旧品被装交接手续。
未按照规定上缴旧品被装实物的,所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标志服饰按照新品结算价格的5倍收取旧品被装折款;其他被装按照新品结算价格收取旧品被装折款。
旧品被装折款,由军需部门向财务部门开具收款通知单,财务部门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