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查和公示环节。
2、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其中,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综合》(满分各为100分)。
3、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考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需持报考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原件审查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4、招考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需在面试之前进行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体能测评人选1:4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名单。招考职位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达不到1:4比例时,按照该职位实际人数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及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5、招考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需在面试之前进行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参加体能测评人选1:4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名单。招考职位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达不到1:4比例时,按照该职位实际人数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及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6、面试为结构化面谈,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
7、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招录机关事先申报的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实施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招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心理素质测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8、体检和考察:面试结束后,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职位招考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50%+面试成绩×50%。
其中,面试成绩由结构化面谈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百分制6:4的比例合成。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结构化面谈成绩即为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
9、公示: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