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休申报应备材料:正常退休:职工本人档案;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统计表》,一式两份;《企业新办退休人员详细信息、数据填报表》,一份;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或女工人按干部岗退休,所在单位需出具其从事相关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两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须提供:《烟台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档案中对特殊工种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需提供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车间考勤表、工资表等原始材料,后期补办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特殊工种的依据,原始资料应提供从事特殊工种的起始月份,期间工种无变动的,每年至少提供两份材料(1月和12月),由单位加盖公章;工种变动的,需按不同工种各提供变动当年的起始月份材料,并由单位加盖公章。因病提前退休还须提供:《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统筹病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年以上住院病历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份;个人病退申请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式三份;单位的意见证明一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