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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5日 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改善通州新城生态环境,塑造运河滨水景观,大幅提高新城品质和价值,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负责公园的建设、保护和日常管理;区园林绿化局是公园管理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配合区园林绿化局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公园的建设与保护
第四条 本公园作为大型公益生态森林公园,对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有着积极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对其给予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六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八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处同意,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场地举办各类商业、文化等活动,须向公园管理处申请,经区园林绿化局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公园举办大型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区公安、文化、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必要时报市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方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时,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拍摄、电视或使用专业摄影、摄像设备进行拍摄应当经公园管理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公园管理处职责
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处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游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游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公园提供的各项服务;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对公园发展与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主选择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的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约定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三)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游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游人进入公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的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枪支、弹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任何动物入园。
第十七条在公园游览区内禁止吸烟,游客在规定区域内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自行车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不得占用其他车道。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游览区。进入公园内的车辆应听从公园管理人员的指挥,文明停车。
第十九条不得在园内宗教活动区域外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搭建棚舍;随意堆放物料、拉绳物。
(五)擅自摆摊设点;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无证载客影响游览秩序。
(六)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各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园林绿化局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各自职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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