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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4日 23: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1、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6)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10)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1)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2)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3)有其他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3、奖励的基本标准:
(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1.在事业单位中考核奖励制度应该按照以下的原则来施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等。需要遵循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从而体现实效性和时代性,来丰富奖励的形式,要充分发挥好考核奖励的激励作用。
2.对于贯彻了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落实新时代的组织路线的,能够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管用的规则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以施行奖励制度,以激励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对于在工作中能够完成好本职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比较突出的,有显著的成绩和工作贡献的,根据规定施行奖励制度。
事业单位考核奖励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