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抽检监测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对承担市场监管总局转移支付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落实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四条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并做好培训工作记录。
第五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和数据;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第六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省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应该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积极配合省局组织的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考核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或弄虚作假。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八条省局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度、问题发现率等进行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考核,量化打分,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考核分值比例为6∶4。
第九条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及抽样覆盖率、均衡性、科学性;
(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率(问题发现率);
(三)报送的抽检监测工作数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四)复检机构的复检工作情况;
(五)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工作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
(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抽查情况;
(七)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技术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留样复核检验。省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机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留样复核检验考核,每家承检机构至少抽取3批次的备份样品,按照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方法送其他承检机构进行复核检验。根据具体检验项目确定初检和复核检验机构的得分。
(二)能力验证。省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能力验证,能力验证采取盲样考核、检验比对和实验室比对等方式。重点考核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根据具体检验项目确定各机构的得分。
(三)现场检查。省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抽检监测数据信息问题较多、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被投诉或举报、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及能力验证的承检机构,加大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现场实验操作检查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对于现场检查时出现承检机构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可终止现场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承检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省局审定。
现场检查根据检查项目确定各机构的得分。
第十一条省局组织对承检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根据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考核结果,确定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委托、分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及招标加分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