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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4日 03:37
一级建造师需要继续教育。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还是要继续执行的。最近的一级建造师各种规定调整,没有显示取消继续教育。而是在一级建造师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年限、社保审查等方面,逐步做出新的规定。 需要,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