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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5日 09:23
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总监制度实施方案
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总监,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生产工作满5年;
其他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总监,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生产工作满3年。
施工企业依法设置的总监,按规定享受且至少高于企业副职同级10%相应待遇,并按规定享受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薪酬由本企业全额发放。
附件: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总监制度实施方案.docx
为进一步落实房屋市政施工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生产管理体系,规范房屋市政施工企业总监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总监制度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监制的实施范围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与房屋市政施工活动相关的下列施工企业: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设立的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区域公司;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3.外省入鲁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在山东省境内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遵照本方案建立总监制度。
二、总监的任职条件
施工企业总监应具备《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1〕60号)第六条(一)至(五)、(七)所列基本条件和下列要求:
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总监,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生产工作满5年;其他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总监,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生产工作满3年。
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生产考核合格书。
三、总监的任免
(一)总监设置
1.省内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的总监,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1)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级住建部门提出人选(见附件1),征求国有资产部门和派驻企业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任职手续;
(2)由企业提出人选(见附件2),征求国有资产部门及同级住建部门意见,任职手续;
(3)集团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由集团公司提出人选(附件2),征求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意见,任职手续。或者由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人选(附件1),由派出部门任职手续。
2.中央管理施工企业的总监由企业委派,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其中二级单位由省级住建部门管理,三级单位由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管理,四级单位由注册地县级住建部门管理。
3.非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分公司的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附件3),征得注册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任职手续。
4.外省入鲁施工企业分公司的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附件3),征得注册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任职手续。
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可参照本方案国有企业设置总监。
(二)总监任职备案
总监任职手续后,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附件4,或附件1-3)及任命(聘任)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免除(解聘)总监职务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解聘)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现有总监过渡
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置总监的施工企业,应当将总监任职情况报送本方案三(一)总监设置所规定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履行备案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年底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未设置总监处理。
(四)总监免职
施工企业总监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职务。
四、总监的职责职权
施工企业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其他工作,并对职责或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总监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生产责任制和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
2.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督促企业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活动;
3.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从业人员通报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须由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和通过的工作议题,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4.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生产教育培训;
5.组织本单位生产管理机构和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工作;
6.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项目、班组落实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生产事故隐患;
7.定期召开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生产形势,通报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生产问题;
8.定期组织开展生产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善生产的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9.组织制定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配合事故救援、调查;
10.法律法规及企业赋予的其他生产职责。
(二)总监职权
1.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行使考核奖惩权,监督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生产责任制情况,落实生产奖惩措施;
2.提名本单位分公司、子公司总监委派人选,组织向工程项目派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3.对生产考核行使“一否决权”,单位在确定拟职务晋升、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生产职责情况征求总监的意见;
4.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5.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生产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6.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撤离人员的决定;
7.对从业人员违反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总监的职级待遇
施工企业依法设置的总监,按规定享受且至少高于企业副职同级10%相应待遇,并按规定享受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薪酬由本企业全额发放。
对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重大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事故发生等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总监,企业应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在评优评奖、职级晋升中优先考虑。
六、总监的监督管理
1.住建部门对施工企业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2.施工企业总监应按年度、专项和重大事项,向任职备案的住建部门报告生产工作情况;
3.住建部门应定期对备案的施工企业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
4.住建部门应定期对施工企业总监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更换;
5.违反本方案未按规定设置总监及未按规定备案的施工企业,依据《山东省生产条例》按“未按照规定设置总监”处罚,并纳入信用惩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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